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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市餐饮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3-09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6191次

为切实做好全市餐饮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根据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餐饮单位有序恢复营业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餐饮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复工条件

1.建立信息告知制度。餐饮单位应让每位员工知晓全市相关防疫规定,要求所有员工如实申报个人行动轨迹和健康状况,并在“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取得相应的健康码。

2.具有合法经营资格。餐饮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并持续保持许可合规。

3.全面洗消检查。恢复堂食的餐饮单位,必须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饮用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和安全检查。

4.设立临时隔离区域。具备隔离条件的餐饮单位,要设立临时隔离区域。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门店,要按照属地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5.做好防疫物资准备。餐饮单位应配备必需的测温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6.设立疫情防控组织。餐饮单位必须建立单位疫情防控组织,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员工健康信息表和排查情况表,做好日常记录。

二、用餐人员管理

1.建立并执行用餐人员可溯源制度。餐饮单位要按照《关于全面使用“镇江健康码”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的通告》要求,督促引导用餐人员需凭在“镇江健康申报”平台上获得的绿色健康码扫码进入餐饮场所。

2.用餐人员进店时餐饮单位必须测量体温,出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镇(街、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可追溯。

3.不戴口罩谢绝进店。除就餐时间外,用餐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用餐完成后离开座位,必须及时佩戴口罩。

4.用餐人员进店要文明就餐,保持间距,不大声喧哗,不近身敬酒,不在餐厅闲聊、打牌等。

5.实行预约就餐、错峰就餐,结账时优先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现金支付需进行实名登记,确保有紧急事项时可联系到顾客本人。

三、从业人员管理

1.新进、临时聘请的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相关工作,已持有健康证明的人员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待健康体检机构恢复运营后,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立即补办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每天落实餐饮服务时段前的体温检查并进行健康登记,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上岗,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镇(街、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强化单位内部员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废弃物后,要严格按照“七步法”用流动水和皂液洗手。

4.所有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上岗,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服务过程中与顾客保持间距,尽量减少与顾客近距离接触。

5.加强外出采购人员的工作行程和所有员工八小时外的行程管理,不去或尽量少去人员易集聚场所。

四、营业场所管理

1.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新冠肺炎的宣传和防控知识,对本单位防控措施和顾客用餐须知进行公示。在入口处、收银台等处设置1.5米间隔标识,采取相应的引导和分流措施,避免人群聚集。

2.营业期间要尽量减少入店人数和使用桌数,不得超规模接待。暂不得承办婚庆、生日聚会、展览、促销、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不得承接上门办酒服务。大中型餐饮单位暂不得使用宴会大厅、公共大堂等人群聚集区域提供就餐服务。小微型餐饮单位使用公共就餐区域要减少餐桌摆放,保持餐桌间距不小于1米。餐饮单位使用包间供餐的,每个包间不得超过2桌。按不同桌型推行间隔就餐、同向就餐和错位就餐等方式,确保顾客就餐安全。

3.有条件的餐饮单位要实行分餐制,暂无条件的必须提供公筷、公勺,防止交叉污染。商务宴请必须实行分餐分食、自助餐制等方式。

4.做好店堂内设备设施的消毒清洁,增加对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把手、洗手间、厕位等)的消毒频次,配备消毒洗手液、消毒湿巾等防护用品,引导就餐人员餐前餐后洗手。每桌顾客用餐完毕清理后,应立即对相关桌椅进行消毒。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5.保持室内通风。厨房、餐厅、包厢、卫生间等人员使用频繁的区域,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自然通风的采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餐饮单位不得营业。定期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没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中央空调。

6.加强电梯管理。引导顾客尽量减少乘坐厢式电梯,三层及以下低楼层餐厅走安全通道,较高楼层优先使用扶梯。对于必须开放使用的电梯,应增加消毒频次,并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顾客戴口罩、不交谈,并酌情限乘电梯人数,降低集聚风险。

7.落实“五防”措施。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五防”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影响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8.使用、贮存消毒液、洗涤剂、灭鼠药、蟑螂药等化学品的,要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从而引发食物中毒。

五、采购加工管理

1.加强食材采购管理,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各类食材、食品来源可溯。

2.全面禁止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严禁圈养、宰杀、制售活禽。

3.复工前要对食品仓库和冷冻柜贮存的物料进行一次彻底全面检查,及时报废过期食品,且加贴禁用标识,确保食材在保质期内使用,杜绝使用过期和不新鲜的原材料。

4.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要分开储存、分开加工。烹饪过程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具、用具、饮品等器皿应做到每餐消毒后使用。不得超范围经营食品,尽量减少供应生食、冷食等高风险食品。

5.对餐饮外卖食物应采取密闭盛放防止配送过程污染。每天对外送食品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清洁消毒。送餐人员在取餐、送餐时,应采取不接触的方式。

6.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厨余垃圾加盖、分类及时清理,避免造成再次污染。

六、安全生产管理

1.餐饮单位要在恢复营业前对电气电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恢复运营的电气设备进行试运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到位并正常使用,确保设备设施的营运安全。

2.要在营业前开展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要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位员工,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3.要加强营业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

4.餐饮单位恢复营业前要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恢复营业。

七、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1.餐饮单位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或具体负责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直接责任人。

2.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要有序推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餐饮单位逐步恢复营业,落实好餐饮单位复业前的防控指导,做到复业前“责任机制建立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员工信息摸排到位、联动防控机制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安全生产保障到位”;同时做好复业后的监管工作,做到“强化消费者安全管控、强化健康申报和晨检、强化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强化场所消毒、强化健康教育、强化通风换气、强化交叉感染风险防控、强化饮食安全”。

3.如违反本通告规定,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作停业整顿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次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扬中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