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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委批准,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着力健全公务员奖励制度,激励全省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凝心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
《办法》指出,公务员及时奖励是指对在推进落实重大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履职尽职、担当作为,作出突出成绩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的基础上给予的奖励。
《办法》明确,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符合及时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嘉奖一般不超过参评公务员总数的30%,记三等功不超过10%,记二等功不超过3%,记一等功不超过0.5%。对参评公务员人数较少、授予称号、给予公务员集体的及时奖励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办法》规定,设区市市级以上机关实施奖励,除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外,事先应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进行及时奖励,一般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备案、待遇落实等程序进行。及时奖励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可组织开展健康休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办法》要求,突出基层导向,加大基层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比重。从严控制对厅局级以上个人和单位的奖励,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控制在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以内。对因同一事由获得上级党组织及时奖励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下级党组织不得重复奖励。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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